本网讯 财政部网站19日公告称之为,为反对我国企业实行回头过来战略,财政部和商务部将之后对我国企业专门从事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不予反对。对我国企业专门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 ,用作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贷款给与贴息。
贷款可从境内银行获得,也可由我国企业在境外成立的有限公司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获得;授权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获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获得。 公告表明,2012年重点反对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还包括我国企业以必要投资实行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装备制造业项目;转入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实行的项目;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境外矿业合作指我国企业通过在境外投资成立企业或必要以出售矿权、生产能力投资、专项经营许可、资源支付等方式,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研发和加工等经营活动。
财政部通报全文如下:关于作好2012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报--------------------------------------------------------------------------------财企[2012]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反对我国企业实行回头过来战略,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报》(财企[2005]255号,以下全称《办法》),之后对我国企业专门从事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不予反对。现将有关事项通报如下: 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还包括内容 (一)境外投资。 所指在我国依法成立的企业(以下全称我国企业)通过新的另设、收购等方式在境外成立非金融企业或获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不道德。 (二)境外农、林、渔和矿业合作。
境外农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开设企业、出售或出租土地等方式在境外积极开展的农作物与经济作物栽种、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境外林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出售林权或砍伐许可证、兴学企业等方式在境外积极开展的林木栽种、砍伐、改版及木材加工、回运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境外渔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出售捕鱼许可、开设企业、派遣渔船等方式,在境外专门从事的渔业捕鱼、养殖、加工、销售及涉及产业的研发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境外矿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在境外投资成立企业或必要以出售矿权、生产能力投资、专项经营许可、资源支付等方式,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研发和加工等经营活动。
(三)对外承包工程。 指我国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总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还包括咨询、勘查、设计、监理、招标、耗资、订购、施工、加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四)对外劳务合作。
指经商务部批准后的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与国(境)外容许招生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员签订合同,并按合约誓约的条件有的组织地聘用、甄选、派出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员获取劳务服务并展开管理的经济活动。 二、2012年重点反对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 (一)我国企业以必要投资实行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装备制造业项目;转入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实行的项目;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 装备制造业还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行业大类代码c35-c42)。
(二)我国企业实行的授权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用于中国工程技术标准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和以人民币计价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授权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还包括:BOT(建设-运营-出让)及其派生方式(BOOT建设-享有-经营-接管、BOO建设-享有-经营、BT建设-接管、TOT接管-经营-接管)和PPP(公共、私营领域合作)项目。 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反对的内容及标准 (一)必要补助金。 1.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我国企业为专门从事境外投资(不还包括国内企业之间出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登记(注册)、出售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取得项目而再次发生的涉及费用,明确还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备适当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获取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再次发生的开支。 (2)勘测、调查酬劳。 项目勘查酬劳(不还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酬劳)、论证费和规划酬劳; 渔业资源探捕费:出售探捕仪器设备酬劳、代理费、船舶注册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性评估报告编成酬劳。 指委托具备适当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实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性评估报告所再次发生的开支。 (4)出售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出售项目(资源)勘查许可证、捕鱼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再次发生的开支。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成酬劳。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成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再次发生的开支。
反对标准:专项资金对不多达项目中方投资额或合同额15%的前期费用给与反对,一个项目不能享用一次反对。注册资本项目未予反对。 2.资源回运运保险费。
我国企业积极开展境外资源研发将其所获得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还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还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等合作产品运至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险费,按企业实际缴纳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与补助金。计算出来运保险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不尽相同。
企业实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的,不多达与外方签订的研发投资合作协议合约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至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险费给与补助金(享用补助金的回运资源种类比照上述境外农、林、渔、矿合作项目继续执行)。 3.回头过来人员人身车祸损害保险。
对在境外积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独自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车祸损害保险费用的一定比例不予补助金。 4.境外突发事件处理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专门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派遣的人员因可怕、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再次发生死伤等紧急事件。
涉及处理费用还包括企业回国境外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护照、国际旅费和临时探亲费用,补助金标准参考《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支出标准的管理办法的通报》(财行[2001]73号)继续执行。 5.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 对积极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根据实际培训并派遣人数,给与一定数额的补助金。 6.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费。
对企业积极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费给与一定比例的资助。 必要退休金用比例应以不多达申请人企业实际缴纳费用的50%。 (二)贷款贴息。
对我国企业专门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 ,用作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贷款给与贴息。贷款可从境内银行获得,也可由我国企业在境外成立的有限公司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获得;授权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获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获得。 人民币贷款贴息亲率不多达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继续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高于基准利率的,不多达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亲率不多达3%,实际利率高于3%的,不多达实际利率。
已总计3年享用专项资金贴息的项目,仍然给与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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